(2016)黔04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平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普马村后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普马村后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普马村后二组。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普马村后二组。申请执行人刘平依据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普马村后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普马村后二组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普马村后二组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22405元(其中含案件款22000元、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