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傅利与史芳、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利,史芳,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24号申请执行人傅利。被执行人史芳。被执行人刘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利与被执行人史芳、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啜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