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娜与梁永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梁永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67号原告王娜,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梁永强,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王娜与被告梁永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梁永强的经常居住地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商城某号。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