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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1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11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女,于湛江市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345,汉族,高中文化,住湛江市赤坎区潮州。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辩护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林霖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尤某(已判决)在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用诈骗所得的资金向麦某某(已判决)投注人民币186.29万元进行私彩赌博,期间麦某某让尤某将其中私彩投注的金额共人民币78万元分6次直接汇入其上家被告人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88),徐某也将私彩赌博中奖的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入尤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37)。此外,徐某在2012年至2013年还使用黄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53)接受麦某某私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3.6913万元,徐某通过黄某账户汇入人民币184.835万元给麦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59)。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交麻检公诉量建(2016)3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私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辩护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1、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间,其后就再没有继续协助他人贩卖私彩的行为,由此可见徐某是主动放弃了继续犯罪,依法应属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徐某是初犯,一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或其他不良倾向,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而且当庭认罪,并亲笔写了《悔改书》,充分悔罪,恳请法院给予徐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尤某(已判决)在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用诈骗所得的资金向麦某某(已判决)投注人民币186.29万元进行私彩赌博,期间麦某某让尤某将其中的私彩投注金额人民币78万元分6次直接汇到其上家被告人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88),后徐某将私彩赌博中奖金额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回尤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37)。此外,徐某在2012年至2013年还使用黄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53)接受麦某某私彩投注金额人民币113.6913万元,并通过黄某的账户汇了人民币184.835万元到麦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59)。另查明,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于2015年11月2日抓获被告人徐某时,扣押了被告人徐某的本田雅阁汽车1辆(车牌粤G×××××)、居民身份证1张、中国工商银行1张(卡号62×××56)、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11)、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卡号62×××60、62×××01、35×××21)、三星手机1台,苹果手机1台。后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将本田雅阁汽车发还被告人徐某的丈夫陈某。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某的物品(身份证1张、银行卡5张、手机2台、小包1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徐某、同案人麦某某、证人尤某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到案经过,破获案件过程说明,麦某某、黄某资金往来情况,尤某、徐某资金往来情况,调取证据,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出具的《分户账信息(司法)》、《一本通/绿卡通子账户详细信息(司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账户交易明细(司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出具的《个人账户明细》,入所健康检查表,信息采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徐某)《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其对同案已决犯麦某某的辨认材料,同案已决犯麦某某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徐某的辨认材料,证人尤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私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用于联系赌博投注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居民身份证、银行卡,依法发还被告人徐某。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与麦某某的私彩赌博行为发生于2012年至2013年间,双方之间的赌资已交付完毕,赌博犯罪既遂,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台、苹果手机1台,予以没收;扣押的居民身份证1张、中国工商银行1张(卡号62×××56)、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11)、中国建设银行卡3张(卡号62×××60、62×××01、35×××21),发还被告人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观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