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奇东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28号罪犯陈奇东,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奇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4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奇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视频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陈奇东、证人张恒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奇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奇东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奇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缴纳罚金五千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陈奇东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五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陈奇东的同监区服刑罪犯张恒的证言证实,罪犯陈奇东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奇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又系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奇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