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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纪大利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大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36号罪犯纪大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大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2000)高刑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纪大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津高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以(2007)一中刑执字第4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纪大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大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纪大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大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