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卡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华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卡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临海市华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09号原告浙江金卡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法定代表人:吴茂汉。委托代理人王新建、许玉烨(特别授权代理),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海市华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枧川村。法定代表人:朱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卡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华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卡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海市华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海市华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卡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海市华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浙江金卡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