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占卫东、王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占卫东,王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第210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烟波路口。负责人柴亚炜,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光忠,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轲,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街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占卫东。被告王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诉被告占卫东、王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占卫东、王桂花已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后收取82.50元,由被告占卫东、王桂花负担。审判员 梅东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琚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