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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永江与杨必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杨必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60号原告:王永江,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必稳,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江诉被告杨必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江负担。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