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永江与杨必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杨必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60号原告:王永江,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必稳,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江诉被告杨必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江负担。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