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终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刘光金、殷占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刘光金,殷占英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终字第00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6号。负责人王岗,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宝兵,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金。委托代理人王宏南,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占英,委托代理人王宏南,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连云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金、殷占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保险连云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宝兵、被上诉人刘光金、殷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场代理审判员 丁燕鹏代理审判员 仕玉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