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林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环,甄某民,甄某伟,王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民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环,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甄庄*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申请执行人甄某民,男,193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甄庄*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39********。申请执行人甄某伟,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甄庄*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被执行人王某林,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委大王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执行过��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