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209号原告苏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