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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209号原告苏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