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贾洪泷与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商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泷,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商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9号原告贾洪泷,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商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荣刚,经理。原告贾洪泷与被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商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贾洪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洪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洪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贾洪泷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焦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