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弓包金申请执行刘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包金,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弓包金,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察右后旗人,农民,现住丰镇市。被执行人刘宝,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察右后旗人,个体,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宝在察哈尔右翼后旗农行的存款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