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小非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39号罪犯陈小非,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夏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8)运盐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67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小非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非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