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郑福,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生,住霍山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被执行人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