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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魏某德与被告唐某勤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德,唐某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魏某德,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煤矿职工。被告唐某勤,男,1968年12月26日生,湖南省溆浦县人,辰溪煤矿职工。原告魏某德与被告唐某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魏某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德与被告唐某勤以资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魏某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