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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巧根与杨开煌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巧根,杨开煌,唐仁虎,曹龙,雷永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巧根,住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开煌,住中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仁虎,住中方县,原审被告曹龙,住浙江省海宁市,现羁押在中方县中方镇怀化市监管中心。原审被告雷永蓉,住怀化市鹤城区东方。上诉人田巧根因与被上诉人杨开煌、唐仁虎、原审被告曹龙、雷永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田巧根称:1、一审以唐仁虎居住在中方县城维也纳森林别墅确定管辖错误;2、一审裁定以曹龙系被监禁的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错误。因此,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由于原审被告唐仁虎的经常居住地为中方县城维也纳森林别墅2027号,而原审其他被告住所地为怀化市鹤城区,因此,中方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