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禹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04号罪犯禹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驻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2301元。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豫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02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禹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禹某见同村村民陈华英回家后敞开院门,便尾随进入陈家,到客厅后见陈在卧室内换衣服,即生歹意,遂用双手卡陈的脖子,将陈奸淫。得逞后,用绳子套在陈的脖子上将其勒死。被告人禹某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禹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9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禹某半年评审结果良好以上未过半,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禹某裁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