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清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清贵,农民。2005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清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哲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清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清贵伙同他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社区龙兴禅寺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的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2、2015年9月12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黄清贵伙同他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小天使幼儿园门口,窃得被害人季某停放在马路边的酷炫迷彩版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352元。3、2015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清贵伙同他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红联社区五月红大酒店更衣室门口,窃得被害人肖某停放的蓝色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855元。4、2015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清贵伙同他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高地服饰园区育蕾小学东侧150米左右的农田边,窃得被害人方某停放的红色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2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清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清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季某、肖某、方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杭州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登记单、收款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常住人口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清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清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清贵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清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清贵向被害人季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三百五十二元,向被害人肖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五元。三、责令被告人黄清贵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