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麦青林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1527号起诉人麦青林。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起诉人麦青林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于2015年4月在大连祥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休,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规定。职工退休后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补助费2,0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但大连祥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大连祥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补助费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麦青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平审 判 员  张金霞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隋晓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