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36号。受理日期:2016年1月26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0月3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闽C221**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南环路鼎盛灯控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8.2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燕瑜录入员张家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