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严德荣与金礼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德荣,金礼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494号申请执行人严德荣。被执行人金礼虎。执行人 蒋月芹,女,1962年5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东徐村*组**号。严德荣与金礼虎、蒋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泰姜溱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金礼虎、蒋月芹所欠严德荣946375元(至2014年11月17日结算数额),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36375元,余款910000元于2015年至2021年还清,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各给付65000元,给付的同时按年利率7%支付当期的利息,双方以此结清;金礼虎、蒋月芹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严德荣可以946375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并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案件诉讼费9828元由金礼虎、蒋月芹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地银行存款。2015年9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礼虎所有的苏M×××××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2015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将金礼虎、蒋月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礼虎、蒋月芹所有的位于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南路2号北区二楼B19(所有权证号为80030462)、30-1、30-2(所有权证号为80030464)、B31-1、31-2(所有权证号为80030466)的房产,但因该房产有抵押,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溱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孙广明审判员尤方成审判员章书平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陈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