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案件名称
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二恒、马亚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二恒;马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瑞丽市瑞江路**。法定代表人毕金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含飞,男,1977年10月13日生,,住瑞丽市系该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马二恒,男,1967年3月13日生,现住瑞丽市。被告马亚宾,女,1968年8月11日生,现住瑞丽市。原告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二恒、马亚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23.00元,减半收取41161.5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6161.50元,由原告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段俊杰审判员 高玉荣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松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