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栾祖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138号被告人及辩护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栾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魏大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辩护意见被告人栾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