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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君、郭允辉与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君,郭允辉,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54-2号原告王广君原告郭允辉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君、郭允辉与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新疆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进行保全。案外人李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新AXV6**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案外人胡德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五家渠八区长安西街653号天山花园小区17栋2单元201室的房��(房产证号:五房权证城字第201210**)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君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新疆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乔    军人民陪审员 王  秀  琴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古丽加克热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