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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耿诏倡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诏倡,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161号原告耿诏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锡南、何晴(均受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区康泰街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诏倡诉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诏倡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耿诏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诏倡撤回对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耿诏倡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