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二兵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兵,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赵二兵。委托代理人延敏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亮,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路2018号。法定代表人杨素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保拴,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白杨,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二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二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赵二兵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