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钰童与陈连福、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钰童,陈连福,念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蔡钰童,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连福,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念小玲,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钰童与被执行人陈连福、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连福、念小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钰童款项3856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陈连福、念小玲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连福、念小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钰童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连福、念小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连福、念小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调解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30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调解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