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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冠县恒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腾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任意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恒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沧州市腾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任意,刘寒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981号原告冠县恒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刘辛村。法定代表人梁明中,经理。被告沧州市腾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环中街40号。法定代表人任意。被告任意,男,成年。被告刘寒英,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恒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腾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任意、刘寒英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6元,减半收取65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元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齐星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