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滕淑兰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35号申请人滕X,女,1929年10月9日出生。申请人滕X1(滕X之女),女,1958年5月3日出生。申请人滕X2(滕X之子),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2016年2月1日,申请人滕X、滕X1、滕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滕X3名下在西城区(原宣武区)X号(房产证号:x**)房屋归滕X2(身份证号:×××)所有。二、滕X与滕X3夫妻共有财产在丰台区X号(房产证号:x**)房屋归滕X2(身份证号:×××)所有。三、2016年9月30日前,滕X2给付滕X1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X、滕X1、滕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滕X、滕X1、滕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