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旭升与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升,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第00478号原告:周旭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祖丽。被告: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杭州运河产业大厦2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李玉修。原告周旭升诉被告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周旭升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