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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宁波舒乐佳家庭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汤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宁波舒乐佳家庭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汤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秀横路100号1幢1层D区102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封滨宝园二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岑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旭,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舒乐佳家庭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法定代表人:乐小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汤国荣。上诉人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舒乐佳家庭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万瑞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