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与罗荣、唐成顺、杨永民、马晓文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罗荣,唐成顺,杨永民,马晓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峰,任董事长。被告罗荣。被告唐成顺。被告杨永民。被告马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罗荣、唐成顺、杨永民、马晓文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高云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一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