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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61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乐水,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周玉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胜审 判 员  汪全红人民陪审员  聂结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