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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通兴石油套管制造有限公司诉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利通兴石油套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山东胜利通兴石油套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533439-6。法定代表人盛国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济开发区开明路138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49256-4。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胜利通兴石油套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胜利通兴石油套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