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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