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