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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贵俊与金栋、无锡金谷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俊,金栋,无锡金谷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孙贵俊。委托代理人汤永燕,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迪凡,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栋。被告无锡金谷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金荣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俊与被告金栋、无锡金谷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贵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贵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贵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已由孙贵俊预交),由孙贵俊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高苑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