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荣成市学福地瓜专业合作社与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学福地瓜专业合作社,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1号原告:荣成市学福地瓜专业合作社,住所荣成市埠柳镇学福村。被告: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荣成市港西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2016)鲁1082民初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农商行港西支行账户9100110043442050000755下存款20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