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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黄罐果蔬有限公司与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罐果蔬有限公司,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92号原告:浙江黄罐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欣莎。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晓东。原告浙江黄罐果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1日,被告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由原告通过台州银行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公司账户。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黄罐果蔬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浙江致远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