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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刘文海、孙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刘文海,孙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62号原告李瑞峰。被告刘文海。被告孙明亮,肥乡县工商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峰撤回起诉。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