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刘文海、孙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刘文海,孙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62号原告李瑞峰。被告刘文海。被告孙明亮,肥乡县工商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峰撤回起诉。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