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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催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鹏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鹏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催字第00031号申请人西安鹏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33-2号。法定代表人夏万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鹏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0010006224531883、票面金额为4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出票人西安西开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土门支行(西电财司)、收款人为西安鹏兴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西安银行自强西路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鹏兴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安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