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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财保1号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负责人杜功有,男。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福兴,男,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密兴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A5标段工程款1270000元,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提供张兴臣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市社住宅楼3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9883号,混合结构,88.43平方米)、史广志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永固路民主街韩家园9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M201004817号,混合结构,77.11平方米)、周喜江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永固路光富路馨源花园小区十三号楼4单元2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M201300854号,混合结构,79.14平方米)、李晔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崇智路晨光街荣恒二号综合楼二号楼一层2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M201202920号,混合结构,30.16平方米)、王伦海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双胜集团开发2号楼9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M201201748号,混合结构,84.52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聚财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密兴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A5标段工程款1270000元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将张兴臣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市社住宅楼3单元202室房屋、史广志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永固路民主街韩家园9单元401室房屋、周喜江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永固路光富路馨源花园小区十三号楼4单元203室房屋、李晔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崇智路晨光街荣恒二号综合楼二号楼一层2号车库、王伦海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双胜集团开发2号楼9单元6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