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3号原告王某。被告史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