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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3号原告王某。被告史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