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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爱军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爱军,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号。2005年5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6年6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处治安拘留十日。2006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爱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47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爱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爱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爱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爱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爱军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47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查鸿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