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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会举与马学军、马占强、马会锋、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会举,何贵华,马学军,马占强,马会锋,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执保1号原告宋会举,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何贵华,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马学军,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稽查分局干部。被告马占强,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干部。被告马会锋,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马会锋,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会举与被告马学军、马占强、马会锋、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会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上述被告价值118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会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马学军、马占强、马会锋、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价值118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宋会举提供的担保物:宋会举所有的位于银川市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12-22号房产;何贵华所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D200704711号和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0041522号房产;黄信宇所有的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233884号房产;李金霞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东侧7-3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玉平审判员 谭 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