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行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建平县环境保护局与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环境保护局,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行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堂。被申请执行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建行审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行执字第00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