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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陈国照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照,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字28号原告:陈国照,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重阳村。被告:孙勇。原告陈国照诉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仪慧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照诉称:2013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底偿还20000元,2014年底偿还20000元。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孙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内容是真实的、来源是合法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3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底偿还20000元,2014年底偿还2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照与被告孙勇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应当按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勇返还原告陈国照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