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河北威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师红梅,河北威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12号原告周建国,男,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师红梅,女,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被告河北威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与被告师红梅、河北威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