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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郜爱平与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倪后权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爱平,倪后权,潘菊芳,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39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郜爱平,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倪后权,男,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潘菊芳,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菊芳,公司总经理。原告郜爱平与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郜爱平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XXXXXXX元。生效后,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郜爱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倪后权、潘菊芳、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轮候查封了倪后权名下松江区洞泾镇张泾路XXX号XXX-XXX层房屋(预购房屋权利人)、洞泾镇同乐路XXX弄XXX号全幢,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XXXXXXX.47元并发还申请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秦祎代理审判员王东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